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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基层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仍需加强
作者:姚 丽 日期:2013/12/22 17:02:00 人气: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经颁布实施六周年,六年来,反洗钱工作无论是在制度执行还是业务开展上都得到了很大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步入正轨。但是笔者从检查和调查中发现,各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存在明显差别,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保险业金融机构工作开展较晚,当前还存在一定问题。为此,笔者对辖区19家保险业金融机构近几年开展反洗钱的综合履职情况进行了归类整理,并对一些问题下发了调查问卷,进而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积极探讨改进的方法。
  一、基层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存在从业人员反洗钱知识缺乏、意识淡薄,反洗钱培训力度不够的情况
  通过检查和调查发现,辖区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还存在一定比例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的情况。尤其表现在小型保险公司中,并在其柜台一线人员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主要体现为对反洗钱的认识停留在表面,不能深刻理解其内涵,对涉及保险业的相关法规条款认识不足,不能有效开展履职工作。一些机构人员还存在认为开展此项工作多此一举,担心其与业务工作冲突,进而造成客户流失,削弱自身的竞争力。甚至还有人员认为洗钱活动主要发生在发达地市,在经济欠发达地市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义不大。在反洗钱培训方面,大部分保险机构能够开展反洗钱知识和业务培训,但培训次数不多,培训人员范围较窄,培训方式为利用早课等形式,形式枯燥,内容单一,这些使得培训效果普遍不佳,直接导致反洗钱人员不能有效掌握履职所需的反洗钱知识,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不健全
  通过检查和调查发现,辖区部分保险机构虽设立了反洗钱组织,但反洗钱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分配不明确,存在兼岗、窜岗等情况,个别保险公司反洗钱人员调整频繁,使得其反洗钱工作开展不连续,影响反洗钱工作实效。辖区19家保险业金融机构没有专职反洗钱部门,多采取挂靠行政或风控部门的方式,还有的在具体业务部门办理,这些部门中没有设专职反洗钱岗位,反洗钱管理人员全部为兼职,多还从事会计、内勤及相关业务办理,日常营销任务非常繁重且流动频繁,这使得其在反洗钱监测中很难从大量交易中甄别出有洗钱嫌疑的可疑交易。部分保险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等靠的情况,其反洗钱业务的开展主要由其上级公司完成,如反洗钱业务报表由上级部门反传,宣传和培训由上级部门临时组织开展等。以上使得辖区部分保险机构反洗钱日常管理工作呈现不理顺、不规范、不主动的情况,影响了整体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
  通过检查和调查发现,辖区19 家保险业机构中,虽然都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制度制定过于简单,存在照搬照抄上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没有自身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是执行程序相配套,使得分工与责任不明确,不能准确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二是由于辖区基层保险机构均是非法人机构,由上级总公司垂直领导,使得部分小保险公司内部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体系,部门与岗位之间的职责不明确,内控制度尚不完善,未制定独立的操作规程和业务实施细则,不能很好地履行反洗钱工作任务。
  (四) 反洗钱业务系统建设相对滞后
  保险机构尚未实现业务系统与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的对接,无法有效判断客户身份。同时,各保险机构之间也没有实现信息联网,难以共享客户信息;部分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以人工操作为主,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分析系统,每笔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都需人工审查和手工填制报表,导致基层业务人员终日忙于手工统计工作,难以对客户实际情况及资金交易背景作深入的分析了解。部分保险公司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系统设计简单,没有按规定呈现相关要素,或是对相关项漏填,导致上报的报表不全面,影响进一步分析甄别。
  (五) 基层保险公司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日常监管中笔者发现,辖区部分保险机构在执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改正。一是部分保险公司不能严格执行反洗钱工作中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规定,在留存客户身份证件时,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不规范,如财产保险公司留存客户驾驶执照代替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代理业务时代理人身份证件留存不全;办理对公业务时对公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留存不全等问题。二是客户身份尽职调查中存在漏洞,存在客户信息填写不全的问题,表现为客户“职业”栏大多未填写,或是填写不明确,以行业划分,这使得保险机构反洗钱管理人员在对相关业务开展核实时,很难有效判定客户洗钱风险的高低,从而带来相关隐患。三是部分保险公司在用系统提取可疑交易报告时设置的参数有误,或是系统提取后人工不再次识别,导致上报的可疑交易明显不符合可疑交易报告特征,存在可疑交易报告错报的问题。
  二、提高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组织机构建设
  对于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细则,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以及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等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对金融机构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建议各保险业金融机构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建立独立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不能建立独立机构的,应指定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和领导,对各职能部门反洗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细分,明确相关责任,以有效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内部部门联动机制。
  (二)加快反洗钱电子化建设步伐
  保险机构应尽快开发功能较为全面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   尽快实现与业务核算系统的对接,并于相关部门实现联网,从而为有效调取信息开展监测提供保障。保险机构应加强对自身反洗钱各项系统的升级改造,以使其充分适应人民银行反洗钱报表的有关要求。人民银行应在整合反洗钱监测分析、账户管理、支付结算、国际收支等系统基础上,开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报告网络体系,提高可疑交易判断效率。
  (三)强化对基层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业务培训
  保险机构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培训,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力度。保险机构总部应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向基层机构从业人员和客户广泛宣传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基层保险机构要把反洗钱培训纳入常规业务培训之中,切实抓好反洗钱理论知识、认真组织学习“反洗钱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和法律规范,将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交易等条例法规真正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加强对有关保险洗钱案例的学习,从而使其一线从业人员增强对洗钱保险案件的感性认识,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相关线索,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四)建立和完善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
  保险机构在反洗钱工作开展中起步较晚,其员工认识普遍不高,积极性有待增强,为此在提高培训的前提下,应引进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对在反洗钱工作中作出贡献或是积极开展工作取得成效的,实施配套的利益激励和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给予金融机构一定比率的利益补偿,充分调动其反洗钱工作热情,推动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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